委托执行关系到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以及不同民事执行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关系到民事执行价值与功能的实现,对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委托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委托执行规定》的规定,委托执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办理委托执行的手续
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执行的手续,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民事执行机构执行。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是启动委托执行的必经程序,委托手续的主要内容是向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说明委托事项、具体的执行内容和执行要求,以便于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根据《委托执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委托执行函;②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④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⑤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⑥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⑦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⑧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直接向受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移交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委托执行时,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已经对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将其一并移交受托民事执行机构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所谓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般来说是指被执行人在受托民事执行机构辖区内的财产。对这些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既可能是通过诉前保全程序或在诉讼阶段通过诉讼采取的,也可能是在执行阶段采取的。只要对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委托民事执行机构在委托执行时,就应当一并移交受托民事执行机构处理。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民事执行机构。
委托执行后,委托民事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民事执行机构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民事执行机构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民事执行机构的查封冻结顺序。(www.xing528.com)
(三)受托民事执行机构立案
《委托执行规定》规定,受托民事执行机构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民事执行机构。委托民事执行机构收到受托民事执行机构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民事执行机构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根据《委托执行规定》的规定,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受托民事执行机构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四)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
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因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的委托行为而取得对案件的民事执行权。因此,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收到委托手续并立案执行后,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委托民事执行机构的要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实施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因此,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也应当为6个月。《委托执行规定》规定,受托的民事执行机构未能在6个月内将委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民事执行机构的上一级民事执行机构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民事执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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