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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中的委托执行机制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执行体现了民事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体现了国家民事执行权的统一性,符合民事执行的基本原理。③委托执行有利于避免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矛盾与冲突。此后公布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但是,事项的委托执行其实是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其程序、效力与案件的委托执行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本节仅分析案件的委托执行,或者可称其为狭义的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中的委托执行机制及其重要性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之外,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委托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是与异地直接执行相对而言的跨辖区执行的一种基本方式。所谓异地直接执行,就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之外(以下简称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直接到债务人住所地、居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以下简称当地)实施执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的一种执行制度。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对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就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不论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在该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范围内。因此,异地直接执行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并不冲突。但是,从实践上看,异地直接执行面临着许多困境与难题:①异地直接执行增加了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了民事执行的效率和效益,甚至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②异地直接执行造成了执行案件的久拖不决。在异地直接执行中,由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情况不熟,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许多案件的执行遭遇巨大的阻力,甚至一拖再拖,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③异地直接执行埋下了腐败的隐患。个别执行人员利用异地直接执行索贿受贿,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民事执行机构的形象。

委托执行体现了民事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体现了国家民事执行权的统一性,符合民事执行的基本原理。从实践来看,委托执行具有以下优点:①委托执行有利于减轻民事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的负担。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通过委托执行使得受理执行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无需派人到当地实施执行,而是委托当地的民事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既减轻了民事执行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费,也降低了执行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执行费用,减轻了执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②委托执行有利于充分利用执行资源,避免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使民事执行机构能够集中精力投入本地案件的执行中,提高了案件的执行效益。③委托执行有利于避免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矛盾与冲突。由当地的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不仅能够由于执行人员熟悉情况而便利执行,而且能够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使民事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总之,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受理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辖区的,委托执行有利于减轻民事执行机构的负担、降低民事执行成本、实现民事执行经济、确保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正是由于委托执行具有明显优于异地直接执行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为了正确适用委托执行制度,《民诉法适用意见》用了6个条文、《执行规定》用了13个条文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2011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委托执行规定》,对委托执行进行了重新规范,并规定“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此后公布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

根据2011年公布、2020年修改的《委托执行规定》的规定,委托执行分为两种:①案件的委托执行,即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将受理的执行案件整体委托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②事项的委托执行,即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委托异地法院协助完成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具体执行措施。但是,事项的委托执行其实是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其程序、效力与案件的委托执行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本节仅分析案件的委托执行,或者可称其为狭义的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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