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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移送执行及程序,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被执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民事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就是移送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审判庭移送执行,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连同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移送执行机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因此,该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将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局开始执行。

被执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民事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就是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职权进行主义的体现,是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补充方式。

移送执行是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了移送执行的制度,但并未具体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执行规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移送执行适用于以下三种生效法律文书:①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②民事制裁决定书;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有关规定,审判庭移送执行,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连同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移送执行机构。对于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立案执行。

根据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②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④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⑤移送执行的时间;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https://www.xing528.com)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执行依据为给付赡养费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判决书可以由审判机构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因此,该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将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局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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