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启动民事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民事执行实现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是民事执行程序最主要的启动方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的,民事执行机构一般不会依职权主动开始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间提出执行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提出执行申请”是执行程序开始的条件而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消灭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间。从理论上看,请求权超过时效的,只有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才能产生权利排除或者受制的法律效果。因此,即使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民事执行机构也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提出抗辩,民事执行机构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从而拒绝启动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对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并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受理执行申请。《民诉法解释》第483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超过消灭时效,只是产生请求权排除或者受制效果,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因此,超过消灭时效并不影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受领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被执行人无权请求返还。《民诉法解释》第48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符合时效的法理的。
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是申请执行人请求启动民事执行程序、通过民事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书面意思表示。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依据的书面载体,它记载着债权人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和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的根据。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利于民事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便于正确、及时地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www.xing528.com)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是民事执行机构确认申请执行人是否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自然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但是可以享有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他们因继受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而享有执行请求权。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主体适格。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主要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其他文件或者证件留下裁量空间。例如,根据《执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者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又如,根据《执行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者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者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就属于“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的范围。
当然,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文件和证件中,申请执行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是最核心的文件,它们是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必备文件。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该两项文件,人民法院就应当接受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交上述两项文件的日期,应当视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日期,只要该日期在申请执行的期限范围内,就应当认定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在法定的期间范围内提出,提交其他文件的日期不应成为计算申请执行是否逾期的根据。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是开始执行的必要条件,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身份证明的,民事执行机构不应当开始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根据《执行规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次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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