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执行依据分为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两类。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最基本的民事执行依据。具体来说包括: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支付令和民事制裁决定书;②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③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④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二)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他机关(机构)依法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也可成为民事执行依据。这些法律文书主要包括:①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②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③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书只是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给付内容。王某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驳回执行申请的规定,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旺的执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从理论上看,应当设立驳回执行申请制度,否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甚至导致执行立案审查的负担过重。该案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仍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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