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中,必须首先明确哪一方是申请执行人、哪一方是被执行人,才能确保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相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而言,执行当事人的确定要简单与明确得多。
(一)确定执行当事人的一般方法
一般来说,执行当事人是依执行依据的内容确定的。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并不影响其债权人的地位,只是为执行程序的启动规定了附加条件。
从实质上看,确定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只有具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只有具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
(二)确定执行当事人的特殊方法
原则上,只有执行依据明确指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是,执行依据的效力存在扩张性,即对一定范围内的非明确指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拘束力。例如,作为当事人的公民(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或者债务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依法应当由他人替代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些情况下,执行依据没有明确指出的利害关系人也将成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因执行依据效力的扩张而承受执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或者承担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在理论上称为执行承担。
从其概念和内容可以看出,执行承担是确定执行当事人的另一种方法。由于执行承担,利害关系人继受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从而成为执行当事人。因执行承担而成为执行当事人的,在我国司法解释中称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我们倾向于称为执行当事人的变化。
从理论上看,执行承担包括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债权的继受,二是债务的承担。在实践中,前者体现为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后者体现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
1.申请执行人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该他人就有权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变更而形成的。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以变更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可以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配偶为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可以变更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可以变更、追加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可以变更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为申请执行人。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由其他公民(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就是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对于保证债务的履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10~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www.xing528.com)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11)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17)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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