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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民事诉讼法学结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规定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责的方式明确了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下级民事执行机构收到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根据规定,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民事诉讼法学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规定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责的方式明确了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从内容来看,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可分为执行实施、执行命令、执行裁判、执行监督、执行协调等几个方面。但是,不同级别民事执行机构的具体职能有所不同。

(一)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的规定,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包括三个方面: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执行命令就是责令债务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实施就是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实体义务;执行裁判则是对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裁断与判定。

具体来说,地方各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包括:

1.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依法应当由民事执行机构执行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

2.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裁定。

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裁定。

4.对变更或追加执行债务人进行审查、裁定。

5.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裁定。

6.对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进行审查、裁定。

7.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8.对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9.其他应由执行机构办理的事项。

(二)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责(www.xing528.com)

《执行规定》第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可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即上级民事执行机构)除了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执行裁判等职能与职责之外,还具有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指导的职能与职责。

1.执行监督。执行监督,就是上级民事执行机构有权对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查看与督促,以确保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合法地实施民事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的规定,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监督职能和职责主要体现为:

(1)下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发现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民事执行机构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民事执行机构暂缓执行。下级民事执行机构收到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5日内请求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复议。上级民事执行机构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民事执行机构仍不纠正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民事执行机构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发现下级民事执行机构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4)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发现下级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民事执行机构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民事执行机构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民事执行机构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民事执行机构执行。

(5)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民事执行机构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民事执行机构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执行协调。执行协调,就是对于不同民事执行机构之间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冲突和矛盾,上级民事执行机构有权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民事执行工作的适当配合与和谐。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争议、冲突和矛盾的协调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执行机构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民事执行机构,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2)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民事执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根据规定,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协调下级民事执行机构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民事执行机构必须执行。

3.执行指导。执行指导,就是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复杂、疑难问题,上级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请示或者依职权,对下级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进行必要的指示和引导,确保执行案件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复函”“批复”等方式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民事执行工作的问题进行的回答或者解答,就是进行执行指导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解答”“答复”“复函”等方式对辖区内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指导。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仲裁机构没有民事执行权,不能强制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甲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执行是错误的。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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