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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主体范围解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民事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执行担保人、利害关系人等。因此,协助执行人应当是民事执行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助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执行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的,不影响民事执行的进行。由此可见,执行担保人的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变化,因此执行担保人也是民事执行主体之一。

民事执行主体范围解读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执行担保人、利害关系人等。其中,民事执行机构和民事执行当事人是民事执行程序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主体。对这两种主体,本章将作专门分析,在此仅对其他的民事执行主体进行简要分析。

(一)协助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执行机构的要求,协同、辅助民事执行机构采取民事执行行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组织或者个人,如保管债务人存款的银行、应当给债务人支付报酬的单位、负责办理产权证照登记的机关等。

协助执行人没有民事执行权,故不是民事执行机构;协助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故不是执行当事人。但是,由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财产关系,或者掌握着足以控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或权力,或者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便利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执行机构通知,协助执行人能够参与和推动民事执行程序。因此,协助执行人应当是民事执行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助执行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规定了不同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外,《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还规定了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执行见证人

执行见证人是指根据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通知,亲赴执行现场,观察和证实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执行的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民事执行机构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执行见证人的作用主要是三个方面:①证明执行的过程,确认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及其品质状况等,防止产生争议;②监督民事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确保公正、合法执行,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使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执行行为产生公示效力。根据规定,执行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的,不影响民事执行的进行。执行见证制度对于提高执行行为的公信力、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执行见证人也是重要的民事执行主体。

(三)执行担保人(www.xing528.com)

执行担保人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以自己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债权人同意和民事执行机构批准,从而使民事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除债务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有两种方式:一是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二是他人提供保证。执行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债权人。债务人在民事执行机构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可见,执行担保人的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变化,因此执行担保人也是民事执行主体之一。

(四)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除执行当事人之外的,与执行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所谓与执行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因执行行为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执行标的物的占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人、执行标的物的竞买人和拍定人等,是典型的利害关系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涉及执行主体包括:作为民事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某商贸公司、作为执行债务人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某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背景资料】

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执行法中,并没有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而只有第三人的概念。根据我们的理解,其他法域中的第三人,应当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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