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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救济途径及起诉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又不能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不得起诉。对利害关系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学:救济途径及起诉规定

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又不能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其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为此,为了纠正除权判决的错误和依法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只是其申报被依法驳回的,该利害关系人就不得起诉。

2.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0条的规定,所谓“正当理由”,包括下列五种情形:①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②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③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④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⑤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利害关系人应当对自己具有“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不得起诉。

3.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间的,不得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4.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审理和裁判

利害关系人起诉,表面上看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撤销除权判决,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就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的票据纠纷作出裁判。因此,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只能起诉公示催告申请人。(www.xing528.com)

对利害关系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解释》第46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票据的权利人;认为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诉法解释》第461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2.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征?

3.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4.除权判决的效力有哪些?

5.公示催告程序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终结?

【注释】

[1]参见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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