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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除权判决的作出与效力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议庭合议申请人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内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发生分离。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依票据负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也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申请人兑现票据上的权利。

(一)申请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二)合议庭合议

申请人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内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三)判决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判决原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发生分离。(https://www.xing528.com)

(四)判决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了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2.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却取得了票据上记载的权利。

3.票据债务人与不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根据判决向依票据负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也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申请人兑现票据上的权利。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申请人起诉付款人请求付款,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非“一事”,故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障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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