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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各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仅为宣告部分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而在德国公示催告包括四种:①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②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③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④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学》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失或被盗

票据,是指指示支付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三种。背书转让,是指依据票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姓名、日期等事项,完成转移票据及其权利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记名式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不记名式票据不可以背书转让。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多数记名式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少数记名式票据尚限制背书转让。例如,转账支票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才可以背书转让。

票据遗失、灭失或者被盗,是指因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票据脱离最后持有人的有效控制而下落不明。不过,一般认为,“被盗”应当作扩大理解:因被抢劫、抢夺或者因被诈骗而不知票据下落的,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二)依法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目前,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单可申请公示催告,但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可以背书转让的证券、单证、特种文书等,均可以申请公示催告。(www.xing528.com)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宏远公司会计刘某遗失的票据为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此种票据遗失属于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因此,宏远公司在失票后可以申请公示催告,通过非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背景资料】

各国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自1996年开始日本有关公示催告和仲裁的程序规定已经成为独立的法律,即《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法律》。同时,各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仅为宣告部分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而在德国公示催告包括四种:①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②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③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④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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