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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及撤销规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称为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的次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异议及撤销规定

(一)债务人异议的概念

债务人对支付令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称为债务人异议。

(二)债务人异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应具备四个条件:

1.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即债务人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合法,数额是否属实,偿还期限是否已届满,是否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务人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的次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3.债务人异议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向其他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者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债务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债务人口头提出的异议无效,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三)人民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www.xing528.com)

对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审查,不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言词辩论。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①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②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③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④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债务人异议成立的,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督促程序终结。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争议,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失效。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支付令所具有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丧失。

3.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外,支付令失效后,案件直接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从而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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