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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支付令后,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该支付令就具有督促王某清偿债务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王某应当根据支付令确定的期间和数量向张某支付款项。有人认为,支付令与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既判力和执行力。

支付令的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支付令的效力表现分为两个方面,即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对债务人来说,支付令自送达后,就产生了督促其清偿债务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的,就应根据支付令的要求履行债务清偿;如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6条第1款的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以支付令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支付令后,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该支付令就具有督促王某清偿债务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王某应当根据支付令确定的期间和数量向张某支付款项。王某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背景资料】

在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上,人们的看法仍然不尽一致。有人认为,支付令与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既判力和执行力[1]也有人认为,督促程序主要是使申请人(债权人)获得“执行名义”,[2]或者说,“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执行效力”。[3]另有人将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归纳为:①对债务人有一定的拘束力;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判力;③强制执行的效力。[4]概括起来,大致可以认为,在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上,支付令具有执行力,人们对此均无异议,但对于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仍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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