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合法存在
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必须以担保物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的合法存在又是以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发生为基础。因此,存在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条件;对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担保合同无效,都不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实质就是当事人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财产的情形包括三种,因此,目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具备下列三种事由之一: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是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定事由。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没有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但是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视为已经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而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经出质人请求,质权人不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根据《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经出质人请求,质权人不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是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定事由。这一事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二是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三是质权人经请求不及时行使质权。
3.经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不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5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因此,经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不行使留置权,是债务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定事由。这一事由同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二是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三是留置权人经请求不行使留置权。(https://www.xing528.com)
(三)申请人依法具有申请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担保物权的不同,申请人的资格有所不同:涉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具有申请资格;涉及质权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具有申请资格;涉及留置权的,留置权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具有申请资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同的担保物权影响的利益主体各不相同。
(四)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上看,申请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权;从地域上看,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中,担保财产所在地是指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实际所处的行政区划;担保物权登记地是指担保物权办理了登记的,该登记机构所在地。在各种形式的担保中,只有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所以担保物权登记地实际就是指抵押登记机构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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