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因此,当事人提出申请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确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也无权主动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受托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只要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当事人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且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②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⑤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也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www.xing528.com)
对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理论上看,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具体事项:①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范围,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②调解是否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调解的程序与结果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③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尤其是财产主张是否提供财产权利证明;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⑤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⑥当事人是否自愿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是否共同提出申请,等等。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四)裁定
审查结束,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审查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360条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③违背公序良俗的;④违反自愿原则的;⑤内容不明确的;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其中,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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