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的条件。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存在该公民(自然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两类:①近亲属,主要是指该公民(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近亲属;②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经该公民(自然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该公民(自然人)有密切关系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该公民(自然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3)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被认定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被认定者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指定监护人。
2.申请的形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二)鉴定或者诊断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申请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自然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
(三)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自然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5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该公民(自然人)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听取其关于是否愿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公民(自然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有关组织的同意,由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其他愿意并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人行使监护权。
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自然人)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
(四)判决的撤销
公民(自然人)被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如果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那么,造成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自然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节“引例”中,人民法院受理刘某水的申请后,应当从刘某行的其他近亲属中为刘某行指定代理人,如果刘某行的健康状况许可,还应当询问刘某行本人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必要,人民法院应当对刘某行的健康状况进行鉴定。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水的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刘某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刘某水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驳回刘某水的申请。
【背景资料】
在域外法中,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般分别称为禁治产案件和准禁治产案件。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日本法规定在《家事审判法》中,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人事诉讼程序”之中。此外,有些国家将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在《非讼事件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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