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仍无音信,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案件。
公民(自然人)失踪以后,就会使与该公民(自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使失踪公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特别程序对失踪已达法律规定期限的公民(自然人),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对依法维护失踪公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其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人身及债权债务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已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既不知去向,又没有任何音讯,无法寻找。如果公民(自然人)在国外或者在无法进行正常联系的地方,知其去向和下落,仅仅是音讯中断,不能视为该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另外,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持续已满2年,不能间断。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自然人)之间存在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合伙人、债权人等。除上述利害关系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申请宣告公民(自然人)失踪,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宣告某公民(自然人)为失踪人。此外,对于有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他们列为共同申请人。
3.利害关系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自然人)失踪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允许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另外,在申请书中写明该公民(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同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即该公民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且音讯完全消失的时间已满2年的事实。
(三)宣告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申请宣告公民(自然人)失踪,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下落不明人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书面申请中,应当写明公民(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诉讼请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2.公告与判决。(www.xing528.com)
(1)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2)清理下落不明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3)作出判决。公告期满,已知该公民(自然人)下落,不存在失踪事实的,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申请;如查明该公民(自然人)确已下落不明,存在失踪事实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自然人)失踪,同时依法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由代管人代管。公民(自然人)被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后,人民法院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应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宣告失踪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有权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代管人有权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代管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管人有保护失踪人财产的责任,除了法律规定外,代管人不得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得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2.身份关系不发生变化。公民(自然人)被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五)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代管人丧失管理该公民财产的权利,并应当负责返还财产及其收益。代管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该公民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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