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各种特殊类型案件都有自己特定的审判程序,相互之间既没有联系,各自独立,也不能转换适用。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发布公告后,才能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仅相互之间可以转换适用,而且也没有任何特殊规定。
(二)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对某种权利或者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和判决,并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目的,不是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仅仅是在于解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使某种法律关系可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只有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诉讼中不存在诉的合并、反诉、第三人、法庭辩论等制度,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四)审判组织简单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实行一审终审制(www.xing528.com)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起诉人或申请人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六)审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七)免交案件受理费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或起诉人免交案件受理费,只需交纳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公告、鉴定等所需要的费用。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外,一律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八)纠错程序特殊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出现了新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经查证属实后,可以直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无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无权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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