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及相关条文的规定,在下述程序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适用裁定:
1.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直接关涉到原告的诉权保障问题,因此,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
2.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两种处理结果:①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异议不成立的,受诉法院裁定驳回。
3.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裁定与不予受理裁定都是对原告起诉的消极评判,只是二者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不予受理裁定适用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阶段;驳回起诉裁定适用于案件审理阶段。
4.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作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裁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中止、终结诉讼。在诉讼中遇到需要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www.xing528.com)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作为原判决书的附件。
8.中止、终结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需要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0.不予执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该债权文书具有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据以执行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是一项弹性条款,是为适应审判的需要而作出的相应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主要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督促程序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等等。[12]
(二)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同判决一样,对人民法院、裁定事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构。不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所作出的裁定一经宣告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准许上诉的裁定,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所作出的裁定,一经宣告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复议的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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