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然而,就司法实践而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可能涉及对案外人利益的影响。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该制度仅仅适用于对受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的第三人的救济,因此,《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民诉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管辖,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出了说明,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42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该条规定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不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也就是说,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及《民诉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对被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如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已经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民诉法解释》第424条进一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民诉法解释》第422条第2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1.如何理解再审程序属于非正常程序?
2.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4.怎样理解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www.xing528.com)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注释】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91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5]曹云吉译:《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译丛》,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8页。
[6]丁启明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译丛》,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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