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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与方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由此可见,再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学: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与方式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鉴于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理解再审审理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以当事人再审请求为标准。为增强解决纠纷的有效性,应统一基于不同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即再审审理范围应当以再审请求为核心,与再审请求相关的事项应当予以审理,再审审理范围不再因再审启动主体的不同而不同。②兼顾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当事人受瑕疵生效法律文书所损害之民事权益予以事后救济的特殊程序,在确定其审理范围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公权力对私权处分的干预,同时也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对当事人未提出再审请求的内容不予以审理,但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审理。③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案件因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至再审庭审辩论结束前,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再审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述请求合并审理,既可以避免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再审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增强再审的有限性。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在对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时除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还充分考虑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从而体现该程序的监督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和《民诉法解释》第252条的规定,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民诉法解释》第252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即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①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②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③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④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见,再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开庭审理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等各项诉讼权利最为集中的阶段,再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再审裁判的合理作出。为此,《民诉法解释》第404条进一步对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①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②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③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④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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