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②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③具体的再审请求;④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⑤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⑥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①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②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④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再审申请人。
此外,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二)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①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②审阅原审卷宗。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③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④组织当事人听证。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三)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6条和第3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第204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经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第《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397条、第398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特殊处理
1.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0条、第401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终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再审审查已无必要或者无法继续,人民法院裁定结束再审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2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①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②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④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⑤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⑥有《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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