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建议的概念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具有法定再审事由的,不采用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1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提交书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②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③列明该判决、裁定存在法定错误的情形;④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⑤再审检察建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三)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与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1.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受理: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2)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①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②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③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情形;④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⑤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虽然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但是,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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