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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再审程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一)本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对本法院生效裁判依法享有监督权,但其本人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而必须将其发现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本节“引例”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院体系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有权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该裁定书应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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