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调解成功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不仅解决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原一审判决的效力。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调解未成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及时裁判。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调解不成时,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对上诉案件作出裁判,可能影响到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则需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此,《民诉法解释》第326~329条分别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对遗漏诉讼请求的处理。即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www.xing528.com)
2.对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处理。即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即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与裁判涉及当事人对审级利益与上诉权的放弃,因此,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对于“引例2”中原审被告陈某在二审中的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4.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即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进行审理与裁判涉及当事人对审级利益与上诉权的放弃,因此,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此外,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而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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