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此种情况下,表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从理论上分析,司法裁判与一般的科学推理不同,其中不但包括作为客观规律的逻辑推理方法,还包括了作为人类社会伦理基础的价值判断,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从不同途径达到同一结果的可能。因此,一个正确的判决理由可以导致正确的结果,但是存在瑕疵的判决理由并不一定导致错误的结果。[8]
2.依法改判。依法改判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自行作出判决,改变原判决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依法改判分为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5条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由此可见,案件基本事实是判决结果正当的基础,如果原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未查清,必然会影响到判决的实质性结果,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存在《民诉法解释》第335条规定的基本事实未查清的状况,必然会影响到裁判的实质性结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诉讼程序的正当进行,不仅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如果原判决未遵守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www.xing528.com)
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重审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重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为了防止因为发回重审而影响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制,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出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错误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直接驳回起诉,而不必发回重审,这样处理既有利于实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职能,也有利于当事人尽快寻求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5.裁定撤销原判决,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虽然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确立了应诉管辖制度,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即使被告应诉答辩,该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不具有正当性。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此种情形,则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种情况下,表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裁定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原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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