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程序保障,而且有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下,对上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2.不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见,第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条件,即“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这一具体要求不仅限制了审判员在是否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对规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方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否则将导致第二审开庭审理这一原则的落空。需注意的是,不开庭审理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不开庭审理。由于不开庭审理毕竟是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的例外形式,在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不仅需要考量是否有利于查明争议案件事实,更重要的是应当考虑第二审程序所承担的对当事人利益予以救济的基本功能。然而,即使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时,也应当坚持《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基本程序要求,从而保障当事人在二审中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充分行使,以防止审判员的恣意行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此外,为了规范第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正当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33条对不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www.xing528.com)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在本院进行的,而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时,为了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于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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