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仍可以强制执行,除第三人申请中止执行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外。但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有权申请再审。此时,如果案外人又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就发生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交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如果案外人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再申请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显然程序重复,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如果案外人尚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仍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案外人在原生效裁判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选择一种救济程序,不允许同时启动两种救济程序。
【背景资料】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频繁发生,特别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诉讼欺诈,侵害案外人的民事权益现象尤为突出,并有上升趋势。虽然《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但有些案件是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形成的,不会进入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在上述情况下,构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显得异常急迫。为此,我国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借鉴法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基础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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