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再审案件吸收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与再审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中,方可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衔接的例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各自独立,都属于事后救济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都是针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这两类案件后,在审理范围上就会产生交叉。为避免人民法院之间对同一诉讼对象作出矛盾的裁判,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再审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形下,通过诉的合并方式予以解决,即将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与再审案件一并作出裁判。但是,再审案件吸收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与再审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中,方可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其次,将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审理,要在再审案件的裁判作出之前,否则,就失去合并审理的意义。
如果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衔接的例外。(www.xing528.com)
将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中审理,有两种不同的情形:①再审案件是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请求和撤销之诉的请求一并审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都可以上诉。②再审案件是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对再审案件一并调解,调解不成时,裁定撤销原生效的裁判,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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