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除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9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以其为原告,以生效法律文书中双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起诉状。如果法律文书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起诉状中仍列为第三人,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撤销的事实与理由、申请撤销的期间内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受理。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事关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事宜,关系重大,因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诉讼时需要格外慎重,体现在审查起诉的程序上:①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并不直接立案,而是在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再对起诉状、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般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这是两者之间的区别。②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为30日,比普通民事诉讼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长得多。
(二)开庭审理与裁判
1.开庭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而且还关系到原诉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应当谨慎进行。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开庭进行审理,不得书面审理或不经开庭径行裁判。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为防止恶意提起撤销之诉而规避执行,不会停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后,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方可中止执行。(www.xing528.com)
2.裁判。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开庭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被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原告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原告的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原告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