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1.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二)诉讼告知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程序更为简便,又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种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较为陌生。为了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履行其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效率,《民诉法解释》第27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即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www.xing528.com)
(三)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选择权,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诉法解释》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四)举证期限与答辩期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五)裁判文书的简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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