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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受理费的总额。另外,改变了原有上诉费完全按照一审受理费收取的做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因案件种类和具体诉讼请求的不同,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受理费的总额。具体征收数额的方法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征收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6项的有关规定,下列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的征收办法为: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受理费。对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民事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上述案件收费有幅度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具体的实施中,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www.xing528.com)

6.减少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特殊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规定了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特殊情况。下列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①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③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另外,改变了原有上诉费完全按照一审受理费收取的做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即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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