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包括两大类,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其第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据此,诉讼费用的种类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等出庭发生的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范围和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范围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7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①第一审案件受理费;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③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③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费的交纳范围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以申请方式而并非以起诉方式提起的、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①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②申请保全措施;③申请支付令;④申请公示催告;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⑥申请破产;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www.xing528.com)
(三)证人等出庭发生费用的交纳范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四)当事人负担的诉讼实际支出费用范围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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