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活动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但在当事人自己不能或者基于各种原因难以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时,就需要有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例如,当事人系精神病患者,已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设置了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经授权委托,在他人的帮助下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诉讼能力,但他们作为民事主体难免会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需要起诉或者应诉。如果没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2.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化,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民事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求都很高,并且进行诉讼活动还需要掌握程序法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当事人在不具有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情况下,就需要借助律师等代理人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诉讼。在诉讼实践中,由于诉讼代理人大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从而能够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助于诉讼程序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在诉讼代理中,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代理实施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www.xing528.com)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代理人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的前提条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其自身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其无法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在整个诉讼代理期间,代理人必须始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一旦丧失,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也随之消灭。
2.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或者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实施诉讼行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的授权将诉讼代理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诉讼代理人的活动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能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其不能产生诉讼上的效果。由于越权代理给被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诉讼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必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的后果既可能因代理人的积极行为产生,也可能因代理人的消极行为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既包括程序性后果,又包括实体性后果。
5.在同一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互相冲突的,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相矛盾地为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只能为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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