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当事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采用拘传这一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但是,如果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也是拘传的对象。
2.当事人必须是经2次传票传唤。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2次传票传唤后,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时,才能对其适用拘传。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当事人经2次传票传唤后,因发生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允许对其适用拘传。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人民法院适用拘传措施的程序是: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拿出适用拘传措施的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并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住所、拘传理由等,将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执行。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主动到庭参加诉讼,可以不予拘传;如果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二)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轻微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训诫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训斥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庭秩序。
采取训诫这一措施的程序是: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然后当庭以口头方式对行为人提出批评,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由被训诫人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命令其离开法庭或者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措施。(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适用责令退出法庭措施的程序是:首先对行为人进行训诫,经批评教育后,行为人仍不悔改的,然后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当庭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的原因,即行为人的错误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四)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来决定罚款数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措施的程序是: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经院长批准后,制作罚款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口头通知,在3日内补发决定书。
(五)拘留
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人民法院适用拘留措施的程序是: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口头通知,在3日内补发决定书。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五种强措施中,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背景资料】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相比,外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要少得多,且主要是指那些消极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证人不出庭作证、作虚伪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关于证据开示的命令等。另外,对当事人的拘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庭是其懈怠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强制其出庭参加诉讼,实质上也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较强的法院职权色彩;而以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理由对当事人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则反映了证明责任法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缺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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