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的分类,和解分为诉讼上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所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处于系属的状态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达成和解,并将内容记载于和解笔录,从而使诉讼终结的情形。大陆法系中大多数设置了诉讼和解制度的国家,均制定了关于和解协议一旦成立或记入笔录,就与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对于诉讼上的和解协议承认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既判力。诉讼外的和解,亦称裁判外的和解,主要包括民法上的和解与执行和解等。民法上的和解是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和防止争执发生的契约。[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经平等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本节所称诉讼和解,也称自行和解,属于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诉讼和解既是民事纠纷解决方法中最能体现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一项制度,也是一项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当事人费时耗资、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既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也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的结果。这种和解就其性质而言,既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结束实体权利争执或停止侵害,从而使诉讼终结的行为;也是一种诉讼行为,即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旨在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既确定了诉讼调解的制度,又确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不同:①诉讼和解不需要任何人或组织进行居中调停,它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进行的行为;而诉讼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行为。②在诉讼调解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而在诉讼和解中,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诉讼能够以两种方式结案: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二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他们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从而产生调解结案的效力,结束诉讼程序。(www.xing528.com)
尽管诉讼和解与执行和解二者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但诉讼和解与执行和解,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①诉讼和解发生于诉讼系属中,是审判程序中的和解;而执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系属终结之后,是执行程序中的和解。②诉讼和解必须是为解决权利争议而达成(在程序结束发生既判力之后,不可能再发生诉讼和解),它是双方当事人积极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即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未得到解决;而执行和解是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形成的,它是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已被法定程序确定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执行阶段,而此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终局性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已不存在争议。③诉讼和解的对象是尚处于争议的未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执行和解的对象则是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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