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而且协议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要求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标题、案件编号,还要求写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正文是调解书的主要部分,要求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调解协议的结果。尾部是调解书的最后部分,通常要求写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制作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最后由书记员署名。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认为与调解协议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补正调解书的裁定,补正其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鉴于双方当事人还要保持夫妻关系,为了不影响双方感情,一般不制作调解书。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和好如初,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发展有利。(www.xing528.com)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收养是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因收养而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收养关系。因收养关系引起的纠纷,一般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论是哪一方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和好,不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和睦相处,增进感情,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是指争议数额不大,调解达成协议后即能全部履行的损害赔偿案件和即时清结的债务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双方即时将所属义务履行完毕,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灵活掌握。
对于上述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情况记入调解笔录或者法庭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申请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持生效的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审案件中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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