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是两个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的概念。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针对其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达成的诉讼契约。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调解笔录或者法庭笔录,再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协议指定转移的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利;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等。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确认,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调解书。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www.xing528.com)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往往有多种原因或者多个纠纷,但由于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只有适格的诉因和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倾向于对诸多纠纷一并解决,达成一揽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不留后患。这种一揽子协议往往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如果一概不予承认,就会挫伤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积极性,不利于解决纠纷。对这种协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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