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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民事诉讼法学者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除要遵守自愿原则外,还要遵循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只有当事人双方出自自愿,并由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保证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清楚:民事诉讼法学者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除要遵守自愿原则外,还要遵循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以案件事实的清楚和是非责任的分清为前提。“事实清楚”是“分清是非”的前提,又是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基础;而“分清是非”则是“事实清楚”的继续。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才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法院调解不是简单的当事人处分权的运用,还有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法院调解的重点在于以理服人、用事实说话,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作为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不清晰、对案件事实信息掌控不全面,就无法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不能客观公正地提出调解建议,难以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必然会导致“和稀泥”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调解程序的进行。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相互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无须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同时,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调解成功率的角度来说,在法院调解中应该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我们认为,法院调解作为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相结合条件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中审判权力的行使必须保证其合法性。法院调解虽然对案件事实清楚的要求程度不像判决那么高,但也应做到事实基本清楚、是非基本明确,否则调解方案的提出和内容的审查就没有依据,难以使当事人接受,也无法保证其合法性,因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上述三个原则,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密切的联系。只有当事人双方出自自愿,并由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保证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背景资料】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调解规定》。该《调解规定》除规定了调解自愿、调解合法原则外,还规定了调解保密原则和灵活性原则。(www.xing528.com)

1.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不公开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严加保密双方当事人告知参与调解的审判人员的信息,不泄漏给任何人。保密原则也是诉讼调解应当遵从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规定,调解保密原则不仅包括调解程序的不公开进行,而且包括调解信息的保密性。调解程序保密性是指在调解过程中,除特殊情形外,与案件无涉的其他公民不得旁听,新闻媒体不得采访与报道,参与调解或者参加旁听的人员不得随意泄露调解过程中公开的调解信息。调解信息保密性又分为对内保密性和对外保密性。对内保密性是指秘密调解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对外保密性是指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不得作为后续法律程序中对其不利的证据,后续法律程序不得要求调解人作为证人披露调解中公开的信息。[4]可见,调解保密性的精髓在于避免调解过程中出示的信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由于公开审判或者调解让社会知晓其涉诉的情况导致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坚持调解保密原则,既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但是,调解保密并不是绝对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及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调解的除外。

2.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不宜拘泥于审判过程中的严格程序。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调解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增加调执兼顾原则。调解书虽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有些新型案件在调解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按审判人员的意思制作的调解书,往往因没有兼顾是否能执行的问题,而使当事人和法院执行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因此,调解原则应该设立兼顾执行的原则。只要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必须明确执行标的,不能订立模糊履行条款。给付内容是行为的,履行的行为应是可执行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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