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直至同年12月,王某总以再给其1个月时间为借口,拒不偿还所欠张某的2000元钱。为此,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在诉讼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钱2000元的事实,请求调解。当承办本案的法官征求张某调解意见时,张某表示,因王某多次说了不算,言而无信,希望对本案依法判决。所谓诉讼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依据上述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引例】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2005年8月,王某因购买1台电脑向张平借款2000元,当时立书写明1个月内偿还。1个月后,王某说手中无钱,要求再宽限1个月时间。直至同年12月,王某总以再给其1个月时间为借口,拒不偿还所欠张某的2000元钱。为此,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在诉讼中,王某承认向张某借钱2000元的事实,请求调解。当承办本案的法官征求张某调解意见时,张某表示,因王某多次说了不算,言而无信,希望对本案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能否在张某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调解?(www.xing528.com)
诉讼调解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机结合,当事人能否真正享有处分权,关系到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功与否。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身兼调解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法官主持诉讼调解,意味着公权力的介入,法官的态度往往能对当事人的意志产生影响。而法官作为裁判者,往往会以判决的思维去审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加之法官考核往往与调解结案率直接挂钩,实践中会出现“以判压调”、“以拖促调”、强制调解或者变相强制调解等法官裁判权压制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现象。因此,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所谓诉讼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依据上述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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