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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规定及延长申请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时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允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时限。因此,出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考虑,作为一种变通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的规定及延长申请

(一)举证时限的含义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举证时限是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相联系的,按照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的适当阶段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问题的描述。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间加以限定主要是出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关系,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

由于片面追求客观公正,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提出的期限原本采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中提出证据。这极大地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关系,损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造成了诉讼程序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理论及司法实践部门的充分重视。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素质较低,取证能力较弱,因此,严格的举证时限以及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在总结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民诉法解释》以及2019年修订的《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做出了调整,使该制度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1.确定举证时限的方式。根据《民诉法解释》与《证据规定》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确定有人民法院指定与当事人协商约定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的期间限制。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在时限届满前举证,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举证时限制度总是与某些不利后果联系在一起,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而言,逾期举证的行为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1)说明理由并提交指定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隐匿证据。证据不仅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也涉及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准确程度。因此,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2)证据失权。这是对不遵守举证时限制度的当事人的最严厉制裁。证据失权适用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出证据的情形。由于证据失权将直接导致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法院事实认定的准确程度。因此,作为变通性措施,《民诉法解释》规定,当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3)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该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允许。

3.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举证时限的延长是指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允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时限。在一般情况下,举证时限确定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使当事人难以在举证时限期间内提交证据。因此,出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考虑,作为一种变通性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是指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因出现了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与举证时限的延长不同,举证时限的重新指定发生在第一次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3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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