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2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其应诉答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为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管辖秩序,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仅限于本诉中的被告,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这是因为,原告是向受诉法院主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就意味着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括第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第一案件的级别管辖权异议。(www.xing528.com)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其放弃管辖异议权,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经过审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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