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此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最基层的单位,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争议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就地办案,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其中,第3条改变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②信用证纠纷案件;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上述五类案件,根据《涉外管辖规定》第1条的规定,由五类法院实行集中管辖: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⑤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原来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的“影响”,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额大,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至于哪些案件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地区不同可能有所不同,法律不宜明文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掌握。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这类案件有: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外,根据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等。根据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考虑到某些地区专利纠纷案件的数量以及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通常要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城市有: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江门、中山、厦门、泉州、温州、金华、宁波、台州、苏州、南通、镇江、盐城、无锡、常州、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株洲、绵阳、景德镇、宜春、大连、葫芦岛、包头等。②涉及商标保护的纠纷案件。一是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普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依照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如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及其他商标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即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④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⑤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5日发布、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复议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行政赔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奖励纠纷案件,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200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民事案件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中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www.xing528.com)
(3)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2006年8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期货纠纷案件。2003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5)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85条第1款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影响”从文义上解释是指政治性、政策性、公益性较强,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以及诉讼金额大,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由于“重大影响”是个难以量化的概念,而作为标准则必须要有高度的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诉讼标的额或者争议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从全局出发,作出正确的判决。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它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判时,有权把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不仅对于已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提上来由其审理,而且对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但尚未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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