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所谓分工,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所谓权限,即权力的范围,是指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程度。管辖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对当事人来说,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向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当事人告状无门或滥诉。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同其他机关(构)之间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这是两者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权与审判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管辖权则是人民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管辖权是审判权的进一步落实,审判权只有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因此,凡是确定了某个具体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这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有权审判,同时也有义务进行审判。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处理。(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在审判上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管辖问题。正确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各个人民法院明确自己的管辖范围,正确行使审判权,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管辖不明,容易造成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互相争执,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其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到处奔波,费时耗资,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再次,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涉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与维护国家的主权密切相关。最后,有利于发挥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积极性。合理确定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权,注意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职能需要,便于排除干扰,明确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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