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民商事纠纷如何提起诉讼,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必须经过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的关系问题。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关系的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凡是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能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最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予以最终解决。如果民商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向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团体申请处理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在人民法院的主管与其他组织的主管发生重合的情况下,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判。具体讲,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民商事纠纷的关系包括: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①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②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③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与公民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和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②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坚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虽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等情况,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强化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就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第六节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二)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主要有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
1.民商事争议仲裁。在民商事仲裁中,根据所处理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专门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处理涉外或者国际性的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民商事仲裁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具有以下特点:①民商事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仲裁协议,且仲裁事项符合法律有关仲裁范围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不能进行裁决。②适用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商事争议。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民商事案件处于或裁或审的状态,但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则应当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在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我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主要解决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在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主管的关系上,依照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仲裁终局裁决外,一般实行先裁后诉,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劳动者对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该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3.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①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根据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于下列纠纷: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人民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社会组织和人民法院的职责,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使社会组织和人民法院难以应付,行政机关不但拥有各类专业人才,而且在处理行政问题时附带处理民事争议有利于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且程序相对简略,又不收费,也受到人们欢迎。在我国,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裁决。这种调解或裁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它与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平息社会矛盾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关于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行政调解有:基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如农村乡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等主持的调解;行政主管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给予的调解,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等。行政调解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争议的中间人,对与特定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因此,一些法律、法规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先行处理的权力,但同时又确定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裁决,以防止行政裁决权的滥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政裁决制度的领域主要有:①权属纠纷的裁决。即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②侵权纠纷的裁决。如专利法、商标法有关民事侵权赔偿的裁决。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①同一案件中,既有行政争议又有民事争议;②这类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不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③这种民事争议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关,这种民事行为往往同时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④这种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⑤这类案件可以分开审理,但民事案件的解决一般须以行政案件的解决为前提条件。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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