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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民法院及上诉管辖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的人民法院,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的人民法院,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除此之外,还有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

(一)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审判机关。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其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①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③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④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同时,军事法院还受理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下列民事案件:①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②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③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④《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⑤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⑥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此外,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专门审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截至2020年6月,我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南京等11个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内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管辖第一审海事和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级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为三级,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三)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案件。

(四)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是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①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②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③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④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同时,对于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www.xing528.com)

(五)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是对所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审理的人民法院。2017年8月18日,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18年9月,北京与广州的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三家互联网法院是跨行政区划的设计,属于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涉互联网的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审理刑事案件。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主要任务是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新型涉互联网案件,总结提炼法律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依照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②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③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④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⑤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⑥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⑦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⑨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⑩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⑪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第2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铁路运输法院

1953年开始,我国设立“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统一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铁路运输法院被全部撤销。1980年,铁路法院启动恢复重建,并于1982年全面恢复运行。现行的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2012年以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在各铁路局所在地,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设立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其管辖也是跨区域的,审判业务接受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但人、财、物隶属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2009年7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提出铁路公检法转制的概括性思路。2010年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与铁道部只保持业务指导关系。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铁路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2012年7月2日,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铁路法院除管辖一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外,还管辖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①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②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③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④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⑤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⑥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⑦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⑧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⑨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⑩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⑪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七)林业法院

林业法院是我国在部分林区设置的专门法院。根据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82年开始,我国在部分省和自治区(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甘肃)等森林资源丰富、林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国有林区组建了森林法院(后更名为林业法院),有林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发生在林区、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其他未设林区法院的地方,林区案件仍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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