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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制度中有了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二)第三人的特征1.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一点上,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和承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概念及特征

(一)第三人的概念

诉讼虽然原则上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体,围绕某一单个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法律关系中难免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因此,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所解决的纠纷就可能与当事人以外的人发生联系,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制度中有了关于第三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该规定为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和标准。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前者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的特征(www.xing528.com)

1.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一点上,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共同诉讼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他们都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具有相同的权利或共担义务;而第三人既非与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非与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另外,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证人和鉴定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以此区别于诉讼代理人。如果参与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只能是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和承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作为其前提和基础的,本诉是指原、被告之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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