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的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有两种类型:①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于同一种类型,由众多当事人共同推选出数人作为代表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民诉法解释》第76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另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仅人数在10人以上,而且在起诉时人数已确定。
(2)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或者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共同选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权利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选,由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形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其特征如下:(www.xing528.com)
(1)诉讼标的不同。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标的既有共同的,也有同一种类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则只能是同一种类的。
(2)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虽然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向未起诉的权利人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以便共同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彻底解决纠纷。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2)权利人登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前,应首先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这就要求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时,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3)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4)审理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公开审理。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权监督诉讼代表人是否在为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可以到庭旁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必须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生效裁判除送达登记的当事人外,还应当公告,以便未登记的权利人知晓诉讼结果。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可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即按该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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