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认可是成立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普通共同诉讼的设立,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考虑,使两个以上的同类型的案件,通过同一个诉讼程序得到解决。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除了具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这一共同诉讼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2.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时,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各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并无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决定了各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利独立进行诉讼行为,不需要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但是该行为只对行为人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证据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www.xing528.com)
2.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性还体现在诉讼中特殊情形的独立性方面。比如,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出现诉讼中止、未按时参与庭审等特殊情形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3.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应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可以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
(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人民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形式,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在诉讼标的的性质方面,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
2.在诉的特征方面,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而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
3.在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方面,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可合并,也可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也须分别判决;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则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多数方当事人一同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也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4.在内部关系方面,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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