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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简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它们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准许它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此可见,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明显的区别。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简介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诉讼权利能力要解决的是能够作为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不涉及能否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问题。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就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例如,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此可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公民。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是我国公民,但法律也承认其民事权利能力,当对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民诉法解释》,公民作为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

(1)以业主身份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人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以接受劳务方为当事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4)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5)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法人。法人对以其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法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www.xing528.com)

(1)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是,我国《民法典》却没有对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而是对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有所不同。因此,这一问题就需要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解决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交往中发挥着一定的社会功能,也有解决纠纷的需求。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承认它们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准许它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⑦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⑧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他组织的成立,终于其他组织的撤销或解散。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法为在民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有,即自年满18周岁开始,于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在民事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诉讼中视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完全一致,即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明显的区别。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在掌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时,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取得当事人资格的条件,而不是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这样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独立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7岁的甲与8岁的乙玩耍中,甲猛推了乙,致使乙摔倒,经医院诊断乙为轻度脑震荡。就乙的医疗费及营养费问题,双方的父母发生了争执,如果需要起诉到法院解决,本案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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